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时间:2019-05-15  来源:  作者:admin
 (一)财产保险合同:
 
  在这里,财产保险是狭义的,这里所讲的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法人组织的有形实物为标的的保险合同。按照我国现行企业财产保险的有关规定,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可以是:
 
  1、一切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宫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3、个体工商户接受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来料加工、装配、代销、代修业务,而合同规定个体工商户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企业财产保险的标的,按有关规定可以划分为可保财产、
 
  特保财产。特保财产是指必须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才能参加保险的财产,这类财产主要包括: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其特征是:
 
  第一,货物运输保险的标的是运输途中的财产,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但是,国家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的物品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等,不能参加货物运输保险。
 
  第二,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方,必须是对保险财产有利害关系的法人,如货主、发货人、托运人或者承运人。
 
  第三,货物运输保险的期限,一般是以一次航程或运程来计算的。
 
  第四,保险货物的运输方式,包括海洋船舶运输、陆上铁路或公路运输、航空运输等。
 
  (三)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运输工具保险包括船舶保险、机动车辆保险、飞机保险等。船舶保险分为定期保险和和你航程保险两种,保险期以1年为限。法人组织可以就本单位的一切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船舶保险。建造或修理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以及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不在保险船舶的范围内。
 
  (四)责任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是指投保方依法应对第三人负赔偿责任,在第三人向投保方提出赔偿请求时,投保方的赔偿责任转给保险方,由保险方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五)保证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如果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其特点是:
 
  (1)在保证保险中,保险人即保证人,权利人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义务人即被保证人。在保证保险中,义务方和权利方均可作为要保人。
 
  (2)保证保险实质上是保证合同的变种。保证事故发生后,只有在被保证人不能补偿权利人的财产时,保险人才代为补偿。保险人代为补偿后有权利向被保证人追偿。
 
  (六)信用保险合同:
 
  信用保险是保险方就投保方的信用放款及借贷赊欠而设的保险,当债务人不能或不愿清偿而致债权人受损失时,由保险方负赔偿责任。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不同,投保方只能是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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