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

 近几年来,专利巨头之间引发了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大战,业界也展开了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广泛探讨。笔者结合几个典型案例分析了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涉及的几个典型法律问题。
 
(一)标准必要专利的概念
 
1. 标准必要专利的定义
 
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s-Essential Patents,SEP)一般是指为实施技术标准而必须使用的专利。而技术标准是一种统一的技术规范,其目的是为了协调统一某领域的特定技术事项。[①]例如,通信领域的3GPP标准、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CCSA)制定的无线通信技术标准、蓝光技术标准等。
 
2. 标准必要专利与一般专利的区别
 
从标准必要专利的定义来看,判断某项专利是否为标准必要专利应当确定满足:(1)该专利纳入技术标准;(2)该专利为实施技术标准而必须使用的专利。
 
一般地,技术标准制定的参与方通过声明其拥有相应专利并承诺将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FRAND原则向专利实施人进行授权许可,且该相应专利被纳入技术标准且为实施该技术标准而必须使用的专利,则该专利称为标准必要专利。
 
实践中,也存在未参加标准制定的一方拥有相应专利,亦未声明承诺将按照FRAND原则对专利实施人进行授权许可,但该相应专利的保护范围与某个技术标准存在对应,这种专利也应当认为是标准必要专利。标准必要专利具有强制性、不可替代性和必然实施性的特点。尽管被纳入技术标准,但不是实施技术标准而必须使用的专利,一般称为标准非必要专利。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在判断某项专利是否属于标准必要专利需要对相应技术标准中的技术方案是否全面覆盖该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认定。因此,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有别于普通专利侵权案件。因此,有必要对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涉及的典型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成立要件
 
1. 禁令救济成立要件
 
在西电捷通诉索尼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关于是否能够适用禁令救济,索尼公司主张由于西电捷通公司作出了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声明,并未明确拒绝许可,无权要求禁令救济,而且强制性标准必要专利不适用禁令,索尼中国公司在协商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因此,法院不应当判决施加禁令。
 
而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迟迟未能进入正式的专利许可谈判程序,过错在专利实施方。在此基础上,西电捷通公司请求判令索尼中国公司停止侵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②]
 
从以上判决可以看出,标准必要专利施加禁令救济应当以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存在明显过错、违反FRAND原则为前提条件。
 
2. FRAND原则
 
FRAND原则即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实践中,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需要证明在专利许可谈判中没有过错、未违反FRAND原则且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在专利许可谈判中存在明显过错,违反了FRAND原则。
 
有学者认为,如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指控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被法律所支持,其必须举证证明两个方面的重要事实,一是被控侵权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其标准必要专利权的行为;二是被控侵权行为人在谈判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违反了FRAND原则。[③]司法实践中,并未对被控侵权行为人的过错认定提供明确的标准。
 
在西电捷通诉索尼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索尼公司要求不签署保密协议的前提下提供权利要求对照表,存在明显拖延谈判的故意,从而导致双方没有进入实质性的技术谈判和商务谈判,存在明显过错。
 
在华为诉三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2016)粤03民初816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三星在与华为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的程序方面,存在明显过错,明显违反FRAND原则。具体地,三星的过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三星坚持将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打包捆绑谈判、拒绝仅就标准必要专利进行交叉许可谈判,导致谈判被严重拖延;(2)三星未对华为提交的权利要求对照表进行积极回应,导致谈判被严重拖延;(3)三星既不积极进行单方报价,又不针对华为的报价进行反报价,存在恶意拖延谈判的过错;(4)三星无正当理由拒绝第三方仲裁,存在恶意拖延谈判的过错;(5)三星对法院组织的交叉许可谈判,未提出实质性调解方案,存在恶意拖延谈判的过错。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归纳出被控侵权行为人过错认定的几种典型情形。实践中,被控侵权行为人可能违反一种情形,也可能违反多种情形,从而认定其存在恶意拖延谈判的主观过错。
 
3. 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比对
 
在实践中,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的比对一般不同于普通专利侵权的比对。普通专利侵权比对时,一般仅就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比对。而在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中,需要对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与相应技术标准是否对应进行比对,还需要判断被控侵权人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涉案专利的行为。
 
在华为诉三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原告首先证明了该涉案专利与3GPP无线通信技术标准对应,其次证明了该标准事实上称为我国无线通信产业的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因此,涉案专利技术构成标准必要专利技术。而被告在生产终端产品时,必然会实施原告的专利技术,从而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涉案专利的行为。
 
(三)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侵权救济方式
 
1. 救济方式种类
 
标准必要专利在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要求禁令救济,即要求被控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以主张由被控侵权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实践中,专利权人也可以不主张经济损失的赔偿,而是继续与被控侵权人进行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谈判。
 
2. 与普通专利侵权的不同
 
在普通专利侵权案件中,专利权人要求禁令救济并不以被控侵权人存在过错为要件。而在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中,专利权人要求禁令救济需要以被控侵权人存在明显过错、违反FRAND原则为前提条件。
 
以上,笔者结合几个典型案例对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涉及的典型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还请同行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