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中的六大法律风险及律师建议

时间:2018-11-08  来源:  作者:admin
劳动关系的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形:

  1、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提前解散或到期解散的。

  本文主要讨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情形中的法律风险。

  一、忽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例外情形

  在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时,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与存在例外情形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律师建议】

  劳动合同期满如出现例外情况,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二、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但未续签劳动合同

  这会引发两个法律风险:

  1、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可能会引发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对此,各地的司法实务不一,有的支持双倍工资,有的不支持);

  2、期满一段时间后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要从入职时起算;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虽然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只需要从2008年起算。

  【律师建议】

  1、建立相关制度,在合同到期前征求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意见,决定是否续签并完成相关的协商和签订工作,以免合同到期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不配合续签,而使用人单位陷入被动;

  2、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三、劳动合同终止未提前通知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提前通知终止的义务,但某些地方性立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47条有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40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迟延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律师建议】

  虽然即使没有提前通知,期满终止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HR应注意地方性规定是否对“用人单位在合同到期前多长时间作出终止或续签的决定并通知劳动者”给予明确规定,并参照当地规定执行,避免在期限届满前一两天才通知劳动者,造成劳动者缺乏准备,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四、用人单位以原条件或更优厚的条件留用劳动者而劳动者拒绝,但用人单位未留存相关证据

  如用人单位愿以原条件或更优厚的条件留用劳动者,但是劳动者拒绝续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建议】

  发出《续签通知书》让劳动者签收,并在续签通知书上标明劳动者的意见;或可以制作谈话笔录,表明单位有意在原条件或更优厚条件下录用劳动者,而劳动者拒绝,让劳动者在该笔录上签字。

  五、未与具备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用人单位忽视了与具备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以双倍工资标准的赔偿金。

  【律师建议】

  1、在劳动合同的续订准备工作中考虑续签的次数和劳动者的司龄;

  2、如果用人单位不想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随时监控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避免支付双倍工资;

  3、用人单位没有决定是否续签的选择权,劳动者提出续签的必须续签,劳动者自愿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留存书面文字。

  六、续签合同时与劳动者再次约定试用期

  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再次约定试用期,该约定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律师建议】

  于《劳动合同续签、终止流程》中明确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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