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阿坝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时间:1983-05-27  来源:  作者:admin
正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州各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禁止强迫、包办、买卖、转房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利用宗教、家族、部落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第三条
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对实施本规定前形成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提出解除的,不予置理。
第四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
第六条
禁止直系血亲结婚,不允许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第七条
婚事新办,婚嫁从简。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凡不违背婚姻法基本原则及本规定的,应予尊重。
第八条
结婚、离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律手续。订婚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
非婚生育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和危害。 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均有抚养其子女的责任,生父必须负担其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州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同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
第十一条
本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未作补充和变通的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茂汶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变通规定,报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应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友情提示:因为每个案件类型不同,文章中提到的方法不代表适用于您的情况,建议您直接拨打我们民事诉讼律师服务电话18101030008,或者点击在线咨询,和我们律师在线沟通,我们免费为您解答您的疑问,帮您解决民事纠纷的问题,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律师网 官网 www.yuanboms.com

转载请注明出处>>>四川省阿坝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http://www.yuanboms.com/flfg/286.html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
  •   
     
  •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   
     
  •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
  •   
     
  •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2019)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
  •   
     
  •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