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6-09-05  来源:  作者:admin
【发布单位】民政部
  【发布文号】民办函〔2006〕25号
  【发布日期】2006-02-27
  【生效日期】2006-02-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办函〔200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6年1月23日由民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布实施《办法》,是贯彻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需要;是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是保证婚姻登记档案的合法利用,维护广大群众基本权益的需要。深入学习、全面贯彻执行《办法》,对于提高我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水平,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政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现就学习贯彻《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的基本精神和内容
 
婚姻登记档案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是婚姻登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民政部门要从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办法》公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的基本精神,全面掌握《办法》的各项规定,不断增强贯彻执行《办法》的自觉性。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安排好学习活动。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切实提高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省民政档案管理部门和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实“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婚姻登记档案工作体制,明确工作职责,查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进行整改提高。从事婚姻登记工作的同志要通过深入学习,全面掌握《办法》的内容,重点把握归档范围、整理方法和查询利用方面的规定,切实履行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职责,保证婚姻登记档案的科学管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二、完善工作制度,切实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
 
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既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办法》适应婚姻登记工作的特点,制定了详细的婚姻登记档案归档范围和整理方法,明确了婚姻当事人、公检法机关以及律师等利用档案的程序,设计了归档章、案卷目录、备考表和目录封皮的样式。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开展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各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同时,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办法》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加快相关工作制度的建设。一是根据婚姻登记的实际情况,对婚姻登记材料归档范围中的“其他有关材料”予以明确,保证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二是综合考虑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和利用状况,确定在婚姻登记机关的保管时间,并积极与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协商,明确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时间。三是研究婚姻登记档案利用的规律,区别不同的利用需求,对合理的要明确相应的利用手续,对不合理的,要作出不予利用的规定。总之,要通过制度建设,细化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环节的工作方法、手段、程序和条件,保证对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三、夯实基础工作,进一步提高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水平
 
《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以来,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坚持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原则,切实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保证了婚姻登记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各地的工作基础不同,全国的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水平并不平衡。归档不及时、整理不规范、保管不安全的问题依然明显存在。各级民政部门要以学习贯彻《办法》为契机,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切实加强各项基础工作。一是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民政部将在今年举办若干培训班,各地要做好培训安排,力争在年内对全国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二是对现有婚姻登记档案进行一次业务检查。凡经过一定的整理,能够做到保管安全和利用方便的,可维持原整理体系;凡没有整理的,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整理。三是积极争取解决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所必需的人、财、物问题。要配备专人负责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并按规定解决好其工资待遇问题;要保证档案装具符合标准,档案库房具备防火、防盗、防潮等基本条件;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方便利用者的档案阅览室。四是加快信息化、数字化进程。已经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的地方,要积极进行婚姻登记档案的数字化工作,使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建立起有机的联系,实现婚姻登记档案的“双套制”保管,确保安全,方便利用。
 
各地在《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部档案资料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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